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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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管理

1.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2.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与其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实行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

4.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完善医疗安全防范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安全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5.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医疗服务水平。

6.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7.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的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诊疗活动管理

1.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诊疗活动进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诊疗活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

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文书管理,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规范病历书写、使用和管理。

4.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医疗物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

5.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院内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防护等措施。

6.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先进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提高诊疗水平。

7.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四、监督与处罚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